学生申诉及程序
本信息摘自 学生手册 & 日历 也是学生行为准则的一部分.
(6)上诉
(a)学生可就大学聆讯委员会或学生本人的决定提出上诉 事务管理. 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申诉 或被任命者.
(b)学生或组织可在五(5)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通知实施制裁的日期. 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 提出申诉的理由,并提交学生事务处.
(c)上诉应限于下列理由:
1. 聆讯是否遵循适当的程序;
2. 听证会是否采用了适当的审查标准;
3. 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否适当;
4. 新的信息,在最初的听证会时还没有,已经成为 这将大大改变听证会的结果.
(d)审查应仅以听证记录和书面上诉文件为依据 学生提交.
(e)上诉机关. 由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指定人员负责 在覆核上诉后,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措施:
1. 坚持责任认定和制裁;
2. 坚持追究责任,但调整制裁力度;
3. Return the case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by the original hearing authority; or
4. 颠倒责任的发现.
(f)由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出具书面决定 上诉受理后5(5)个工作日内.
(g)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.